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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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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 单位有过错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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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 单位有过错要赔偿 

 
    男士们今后要小心:向女士讲“荤段子”、发黄色笑话,这是性骚扰!9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就业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规定。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省妇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实施办法》施行14天以来,省妇联接到的咨询电话明显增加,其中以涉及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问题居多。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解读。

    ◎遇家庭暴力 可到庇护所暂住

    法规:《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妇女提供救助。

    解读:针对家庭暴力取证困难、案件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等问题,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卢建梅表示,《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更多社会主体拉入禁止家庭暴力的行列中,这对家庭暴力的发现、劝阻、取证等都将有正面作用。

    此外,《实施办法》中虽并未明确写出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庇护所,但“依法为妇女提供救助”这一表述就包含了相关内容。卢建梅告诉记者:“省内许多地方的民政部门都已经开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这一救助项目。据我所知,成都市妇联和民政局已经联合设立了挂牌的家庭暴力庇护所。相信今后省内各地这方面的救助项目也将逐步完善。”

  ◎性骚扰取证难 仍待探索解决

    法规:《实施办法》第33条将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界定为性骚扰。针对性骚扰多发的办公场所,《实施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卢建梅坦承,《实施办法》首次将妇女性骚扰问题写入法规,表明了地方立法与时俱进的态度,但性骚扰的调查取证仍很困难,有关方面将在实施过程中探索取证难、用人单位责任、制定调查投诉制度等操作性问题,并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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