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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7日


广东省政府原则通过《人民调解条例》等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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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原则通过《人民调解条例》等地方规章 


    不正确履行职责要追究

    9月25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总结部署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

    会议认为,近年来,广东省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成功率达94.4%,有效地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必要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广东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明确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条例(草案)》将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会议要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本级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力、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工作质量、社会效应等,进行检查、调查、纠正、惩处和督促整改。会议明确了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坚持的原则及职责和权限,提出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与方法,要求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下转A4版)

    会议认为,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时期广东省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

    会议总结了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指出,省一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广东省开展这项工作历时2年8个月,涉及面广,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为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提供了借鉴,创造了经验。会议强调,要继续巩固清理成果,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深化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认真总结经验,部署在全省各市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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