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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


新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办法出台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新《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出台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对于检验鉴定过程中各方的权责义务、验证中需要进行的数量和重量检验的范围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与原《办法》不同,新《办法》中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新《办法》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   

  三是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是新《办法》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   

  五是新《办法》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他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六是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  

  七是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且工作中需要可行的条款仍予保留。   

  八是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新《办法》中增设了一章“法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在新形势下将更好地开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内收发货方的合法权益。(新华网 郝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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