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0日
→ 相关资料
“
河北银行盗窃案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
任晓峰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任晓峰、马向景死刑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9月1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的上诉,对邯郸银行盗窃案全案维持一审原判。对任晓峰、马向景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9日一审对任晓峰、马向景做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赵学楠、宋长海、张强三被告人判罚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和缓期徒刑的判决后,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不服,均提出上诉。 
    9月1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任晓峰、马向景、赵学楠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任晓峰、马向景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9日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盗取金库巨款案公开宣判。任晓峰、马向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至18日,任晓峰与赵学楠、张强利用看管金库的便利条件,先后两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20万元购买彩票,后归还。 
    2007年3月16日至4月13日,任晓峰与马向景又多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共计3295.605万元,任晓峰用其中3125万元购买彩票。在投入巨额资金未中奖的情况下,任晓峰用余款中的7.68万元购买了捷达轿车一辆,任、马二人准备出逃。 
    2007年4月14日8时许,任晓峰和马向景再次密谋后,从金库盗出现金6箱共计1800万元,用其中1410.1万元购买彩票。任晓峰分得余款329.9万元,马向景分得余款60万元。任晓峰得知彩票未中奖后,遂通知马向景分头潜逃。 
    任晓峰携款354万余元和存有30.9万元的建行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地图册等物品,驾驶捷达轿车潜逃至连云港,在连云港以20.55万元购买本田轿车一辆。马向景逃至北京市大兴区宋长海家躲藏。宋长海得知马向景盗用金库现金的情况后,仍然为马向景提供食宿。 
    4月17日上午马向景离开,当日下午,公安人员找到宋长海了解马向景的去向时,宋长海隐瞒了马向景到过其住处的事实。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金库管库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窃取金库现金5095.60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任晓峰伙同金库管库员赵学楠、张强挪用金库20万元现金进行营利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宋长海明知马向景犯罪后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窝藏重大犯罪罪犯,情节严重。 
    被告人赵学楠挪用公款时间较短并于案发前归还,没有造成库款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有自首情节,且在挪用公款犯罪案发之前提出归还库款,并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宋长海窝藏重大犯罪罪犯,情节严重,但有劝马向景投案自首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任晓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晓峰有期徒刑六年。对任晓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向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赵学楠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宋长海有期徒刑三年。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任晓峰、马向景死刑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30
- Cache,
52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