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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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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建立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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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1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为帮助地方提高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的30亿元办案专款将于近期下达到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财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院工作,始终注意把法院经费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制度性缺陷。今年年初以来,针对《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内司委等部门高度关注当前地方人民法院在经费保障工作方面遇到的困难,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提出了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影响程度,于今年1月6日向财政部报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对地方人民法院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造成的经费困难给予专项补助的报告》。今年3月,财政部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解决诉讼收费办法改革后的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今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进行了专项调研,进一步了解了东、中、西部地区法院和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征求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法院、财政部门的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的同志对全国法院诉讼费收入情况、各类案件数量和办案成本以及《办法》实施后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采取以省份和东、中、西部地区为单位,按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个层次,将2006年诉讼费收入与《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对比测算,掌握了全国各地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的数额和比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历年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汇总了全国各地法院2004年至200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数量和诉讼费收入等情况,为财政部制定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具体政策提供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一致认为,《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导致诉讼费收入大幅度减少,地方财政对法院的经费保障能力明显降低;另一方面,法院办案业务量显著上升,办案成本进一步提高,支出需求进一步加大,致使法院经费供给和需求的剪刀差加大,法院经费保障困难加剧。


   在中央领导亲自部署、指导下,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测算后提出具体方案。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原则:一是要做到规范、公开、公正;二是要引入激励机制;三是要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法院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也就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各地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专项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东、中、西部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法院办案专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局负责人强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办案经费支出,本身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政策性极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政策、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监督,认真做好专款的分配工作,严格专款的使用范围,加强对专款的监督管理。法院办案专款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得高于30%。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法院办案专款;法院办案专款只能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为科学评价各地法院和财政部门在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对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办法对各地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对专款到位不及时、省级专项资金不落实、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将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款的地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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