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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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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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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导游行凶案"续:被告人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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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在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徐敏超是否有精神病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庭对徐敏超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法庭经合议后决定,对徐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延期审理此案。有关专家建议,为避免受到当地社会舆论的影响,对徐敏超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应该由更权威、更中立的部门来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纯粹是在报复社会,鉴定显示他精神上没有问题
“传被告人徐敏超到庭!”上午9点,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庭审正式开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徐敏超被带入法庭。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徐敏超提起公诉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持刀伤害无辜群众20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在他刺伤的20名无辜受害者中,年龄从7岁到68岁,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1人,其中未成年人有3个!”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共有4本卷宗,其中包括大量的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徐敏超前后所作的9份供述,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以及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 
在旁听席上,一名小朋友尤其引人注意。他脖子上一道像条大蜈蚣样的又深又长的疤痕令人触目惊心。这就是年龄最小的受害人小文,他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了法庭。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纯粹是在报复社会,因为他对社会不满。其证据之一,是被告人曾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一段供述:“今天我不理智的行为应该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我觉得我的行为太残忍了,我已经失去了人性。”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云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份鉴定结论是:被告人徐敏超精神上没有问题。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的最关键的证据是,云南省公安厅于今年5月31日做出的一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这个鉴定书分析称:4名专家在对徐敏超进行精神鉴定时,发现其表情忧郁,精神紧张,但能详细回答关于家庭和自己工作情况的所有提问,对于自己作案的详细经过,也能一一说清。由于作案前太疲乏,感到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很大,产生了强烈的焦虑。但是,其实质的自我控制能力仍然保持完好,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律师辩护:被告人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性,公诉方提供的鉴定书是无效的
庭审中,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每组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在提交证据前,律师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对徐敏超的精神病问题进行重新鉴定,认为:“根据对邻里进行的调查,以及他患有精神障碍的可能性,公诉方提供的鉴定书是无效的。” 
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到徐敏超的老家黑龙江省调取的相关证据,包括徐敏超的父母、邻居、家人、同事等的证人证言,其中曝出徐敏超的上辈人竟是近亲结婚,他的亲戚中多人都有精神病问题,其中包括徐敏超的母亲。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平时徐敏超从不发火,他只自己生闷气,甚至自残自虐,用烟头烫自己。有一次他竟把自己手上的肉挖下来,还有一次竟把手弄破后,拿碗接血煮了吃,还问妻子吃不吃。律师以此说明徐的精神确实有问题。 
同时,律师提出云南省公安厅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形式上不合法,省公安厅技术处不具备鉴定资质,且其中两人没有鉴定人资质,这份鉴定属于无效鉴定。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徐是否有精神病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辩护方提出的申请应当允许,据此,法庭决定对徐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延期审理此案。
专家认为:应由更权威、更中立的部门对被告人作出精神病鉴定
记者就此案审理的情况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刑法学教授。他认为,为避免受到当地社会舆论的影响,对徐敏超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应该由更权威、更中立的部门来进行。 
他说,此案与去年审理的林清旗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一是被告人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的,都是在公共场所,以危险、残忍的方式,伤害了无辜群众多人,只是作案的工具不一样。林是驾驶汽车冲向群众,而徐则是持刀向群众行凶;二是二者都提出有精神病嫌疑,要做司法鉴定。林终因鉴定有精神病而得到减轻的处罚,但对这一结果社会争论至今没有平息;三是两案都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尤其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进展情况都做了大量的报道,尤其是把焦点放到了被告人的精神疾病问题上。特别是徐敏超一案,新闻媒体的报道是有一定侧重点的,例如,对公诉机关、受害人的意见和声音反映很少,而对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其家人的描述、律师的辩论却报道得十分详尽,都认为被告人有精神疾病。法官采纳了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当庭决定对徐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延期审理此案,这一决定是慎重考虑了多方面的意见,包括舆论的意见。但在对徐敏超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为了保证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应该由异地更具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以免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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