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0日

→ 相关资料
法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减轻百姓压力强化政府责任42部法规五一实施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经营者违规多收费拒绝退还的,将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指出,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物价上涨,哪怕是1元、2元,都会造成百姓生活成本的抬生。从5月1日起,政府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要先进行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被动地依据企业申请来调整价格,修改为政府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主动地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卫生部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35个,年底实有病人79.9万人。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减免治疗费;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因抗洪抢险等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享受工伤待遇;不属于工伤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为防止病原微生物从实验室泄漏引起环境污染或疫病流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明确指出,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起草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更加全面地落实了WTO估价协议的要求。《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对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调整,指出国内企业只需获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资企业只需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且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并且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等条件即可。不再要求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年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监管职责。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8 - Cache, 77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