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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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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今日关注:有偿失物招领法律路径仍然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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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甘肃省兰州市首家失物招领公司的创办人,李锦忠最近很闹心,因为入不敷出,他去年创办的兰州耀辉爱心失物招领公司已被迫变更为家政服务公司。

  入不敷出有偿招领公司一年后悄然变身

  今天,记者在兰州西关什字闹市区发现,曾经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兰州市首家爱心失物招领公司,确已悄然变身,失物招领业务虽没有彻底被放弃,但成了免费的附带业务。 

  “开业一年多的时间内,我赔进去了三万元。”李锦忠无奈地对记者说。 

  据李锦忠介绍,当初成立失物招领公司时,想着可以由失主自愿拿出一定的费用,对“拾主”给予一定额度的现金奖励,然后靠失主付出的酬金和“拾主”获得的酬金之间40%的差额来维持公司运转并创造收益。“当然了,若失主不愿意支付酬金,同样也可以带走失物,但‘拾主’也就不能获得酬金。” 

  据了解,李锦忠的失物招领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客户申请该公司代为查询或发布寻人、寻物信息,公司向客户收取信息查询费和发布费。信息查询费每次仅收5到10元,发布费在公司的网站上是免费的。对于失物返还方面,收费标准可以以失主自己先期承诺的酬谢金额,遗失物品自身的实际价值,为保管和返还失物品而产生的通信费、交通费和人工费等必要费用支出方面的情况为参照。一般而言,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以及毕业证每张均收取10元。 

  “可很多失主宁可自己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补办证件,也不愿接受我的服务。”李锦忠说,他还曾多次和公安、民政、街道、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单位或个人联系,寻找失物,但都得不到这些部门的配合。

  创办者称三大原因致招领公司夭折

  “一是资金短缺,市场难以拓展;二是人单势孤,业务难以扩大;三是市民对他的业务信任还是不够,有偿诚信很难接受。”李锦忠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 

  事实上,在兰州三百多万人口中,每天被遗失的物品不在少数,但由于缺乏一个正规的渠道,一个快速反应便捷妥善的平台,导致许多失物无法找回,许多“拾主”拾到东西无法处理。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失物招领公司作为寻找失物的媒介,为失主与“拾主”搭了一个平台,同时也缩短了归还时间,为社会节约了一部分成本。 

  “当初投资这个行业,也没有想过开始能赚钱,我看好的是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李锦忠表示,尽管失物招领现在成为免费的附带业务,但他是不会放弃这个行业的。

  专家评说有偿招领合法化仍留法律空白

  在我国,一提到失物招领,人们一般想到的就是找警察。当前国内对有偿招领主要存在两点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悲哀,是对拾金不昧价值取向的反叛;另一方面有法律专家担忧有偿招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失物招领中心会很快堕落成为“收购、销售赃物中心”。 

  有偿服务形式的失物招领应该算是一个新事物,然而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的十余家失物招领公司大多都是惨淡经营。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却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报失业”,其原因主要在于作为新兴事物的失物招领公司在我国尚未获得普遍认可。 

  “从学雷锋、做好事性质的失物招领,到有偿的招领公司,折射出了失物招领这一生活现象的社会变迁。”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本法认为,无偿失物招领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文化传统,不会引起争议。而有争议的就是收费招领,即使失主重金悬赏,到最后仍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失物招领公司的不景气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失物招领可以有偿化,但是并没有规定支付费用或酬金的比例。当失物者不愿意履行遗失期间的必要费用和悬赏承诺时,拾物者或保管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有偿失物招领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 

  “李锦忠创办失物招领公司,这是民间行为。失物招领完全靠民间行为,会凸显政府等传统权威途径的缺失。”郑本法说,有偿的“拾金不昧”的运作,不一定就要搞公司化的市场模式,如果这种尝试由政府部门或公益组织来操作,在承认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也许更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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