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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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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帐”终结贪财局长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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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退休在家的杨国保,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还能有“秋后算帐”的牢狱之灾。2007年8月,就在他退休即至周年之际,阜阳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杨国保有期徒刑11年。

  贪欲思维营造出“温水效应”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国保自1995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计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从受贿数额看,较之其他已被查处追究法律责任的“大贪官”,杨国保成了“小巫”。其实这里边正反映出他的受贿犯罪五大特点:

  一是通吃属下。自其1996年掌管阜阳市交通、公路管理权力之后,杨国保就开始利用提拔使用干部、调整调动人员、帮助他人安排子女、亲属工作、批准公路工程建设、批准拨付工程款项等机会,先后收受属下12个县市区、以及本单位多达60余人的送礼财物。

  二是数额不限。在杨国保的受贿过程中,所收财物一次少则几百元,多则数万元,甚或几瓶酒,一套邮票,一套西服等,总是不管金额多少,物值几何,有送就收。

  三是种类不论。在杨国保的受贿“帐单”中,收受财物五花八门。包括人民币、美元、购物券、金戒指、金手链、金手镯、消毒柜、手机、跑步机、照相机等一应俱全。对此,杨国保夫妇统统笑纳。

  四是事由不分。如1998年阜阳遭受洪灾,当年8、9月间,颍上县交通局为让杨国保同意顺利拨出涝灾救济款,该局原局长姜某用公款送给杨国保5000元。1999年春节前,为感谢杨国保在拨款方面的照顾,姜某又到杨家用公款送上4000元。2000年,国家交通部拨给颍上县交通局一笔扶贫款,为从市交通局顺利要到此款,姜某又指派局内人员用公款送给杨国保3000元。面对应当拨给下级单位的救灾扶贫款,杨国保竟能脸不变色心不跳地“揩油剥皮”,可见其政治敏感性的严重缺失。

  五是尊卑无别。对于送礼者,有求于己者,杨国保心态向来“平和”。本局的领导干部所送财物要收,下级单位头头脑脑送来的财物要收,对于一般普通职员所送的财物,他同样毫不客气的收下。如阜阳市公路局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驾驶员袁某,为调动工作,于1997年至2002年先后给杨国保送钱8400元。2002年在杨的关照下,袁某被调入阜阳市公路局工作。该局打字员张某是经杨国保同意才办好借调手续的。2002年8月张某为表谢意给杨国保送去200美元,杨依然收归囊中。

  就这样,杨国保在贪欲的唆使下,8年时间里积少成多,聚腋成裘,先后210次收受64人所送钱物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

  巨财来源不明蒙混难过关

  2007年5月,一审法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以被告人杨国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款人民币86.51万余元,美元1.02万元,以及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财人民币137万余元。

  杨国保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其上诉理由中,杨国保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其没有收受原审认定的60余人的钱物,同时以其在家乡江苏大丰养殖场投资水产养殖所获利润即有200余万元,因此认为自己不构成巨财来源不明罪。

  阜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经审查认定,杨国保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在该案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曾多次对其收受64人的钱物作了明确供述,且其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相一致,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对杨国保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国保137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是杨经营养殖场近两年的盈利收入,应为合法财产的上诉理由,阜阳中院终审认定,杨国保家庭拥有的房产、债权、国债、股权、家具、首饰等,加上其家庭成员工作到案发的消费性支出,共有财产人民币359.32万余元,美元7.08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人民币174.99万余元,美元0.0666万元,以及受贿等财物外,尚有13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对其投资经营的养殖场营利部分,一审时法院已查明认定其获利11万余元。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阜阳中院驳回杨国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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