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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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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下级院必须执行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法定的垂直领导关系不能被弱化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织保证,也是建国以来检察体制几经变化后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正确选择。 
然而,由于法律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又归地方领导,这使得上级检察院难以对下级检察院实行有效的领导,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示,有时得不到切实执行,甚至出现检令不畅的问题,这就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制约了检察监督的力度。 
为了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意见”完善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产生程序,明确了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要求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体制建设,建立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上级检察院领导的责任追究机制……这必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办案干扰和阻力,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该意见作出权威解读。
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风气
意见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对上级检察院按规定交办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 
对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在上级检察院要求的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理并报告结果。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未办结原因和下一步打算。 
根据该意见,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下级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良风气。 
意见指出,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发现下级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检察院规定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下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指令撤销。 
下级检察院如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院要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执行上级或本级检察院决议、决定、制度和重大工作部署,严格依法文明办案以及认真遵守检察纪律等情况的督察,确保上级检察院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执法公正和队伍廉洁。
重特大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上级检察院。不得迟报、漏报和不报
意见规定,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动态、重特大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等事件,地方各级检察院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紧急事项要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不报。 
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当严格按照报送公文和请示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最高检根据省级检察院的请示就检察业务与检察官管理等问题所作的答复,应当定期公布。 
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就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作出报告,可以就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紧急情况、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等,要求下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对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意见还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认为同级领导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因而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对接受、发现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下级检察院应当向有关上级检察院备案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和完善报请备案、审批制度。 
对接受、发现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下级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上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院初查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检察院处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和初查情况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或者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错误的,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由上一级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一级检察院不批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上级检察院不同意下级检察院不予确认意见的,应当要求下级检察院作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赔偿确认的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的,应当责令下级检察院受理,及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对于上级检察院的要求,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下级检察院应当服从指挥和协调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院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上级检察院采取专项侦查行动、专案侦查以及交办、参办、督办、提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下级检察院应当服从指挥和协调。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认为案件不适合由本院管辖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移送管辖的意见,上级检察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依法指定管辖。上级检察院对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也可以直接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依法指定管辖。 
下级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关机关不依法纠正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提出的意见正确的,应当协调同级有关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察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意见指出,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察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意见明确,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意见指出,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查会议记录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意见还指出,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按规定在做好向本单位述职述廉的同时,分别于届中或换届前一年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工作总结和班子成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地方各级检察院党组成员个人有关事项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检察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就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违法办案造成冤、错案,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和改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考评。建立和完善对下级检察院全面工作的考评体系和办法,引导下级检察院自觉执行上级决策与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度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影响检令贯彻执行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对以各种理由违反规定,迟报、漏报和不报重大事项,甚至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阳奉阴违,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报告备案或提请批准而不上报,或者严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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