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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新社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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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级法院获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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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杭州三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柴燕菲)从四月一日起,浙江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取得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据悉,这是继广东、山东之后,中国第三个全部中级人民法院都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省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育林副院长今天向记者介绍说,本着方便民众诉讼、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从四月一日起,浙江省将施行新的“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和“调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至此,浙江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据杨育林介绍,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的主要内容分为三方面:一是提高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将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一亿元,而对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受案标的额;二是改变了以往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的做法,确定了以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住所地相结合的级别管辖标准;三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提级审理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者适当提高审级。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浙江台州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至此,浙江省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均取得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据统计,浙江省涉外民事案件二00四年为六百九十六件,到二00六年就增加到九百三十二件。而浙江省的涉外民商案件二00一年时仅为八十一件,到去年增加到三百八十七件。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到去年年底,受理一百五十三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周根才庭长认为,司法环境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将使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再为案件而疲于奔走,减少诉讼成本,优化浙江省的对外贸易和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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