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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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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统一实行 残疾人要实际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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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陈晶晶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民企、外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残疾人的范围也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据介绍,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这位负责人说,外资企业将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正在顺利推进;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外资企业,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因此这次调整后的政策把外资企业也纳入进来。
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另外,“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明确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已都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又不是全国统一样式,且主要是用于赔偿认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残疾人证》后则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他表示,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条件,其中包括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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