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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发展,住宅小区的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成为生活的热点,因物业管理而导致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问题也不断增加。最近,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批因欠缴物业管理费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历城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历城法院起诉称,高某、李某等14人系某小区住户。2005年8月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居民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高某、李某等人欠缴9个月的物业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
欠费房主辩称,房主本人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所签订的物业费的标准、缴费等内容不能约束房主。经审理,法院判决房主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办案法官解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该案中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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