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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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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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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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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6月5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这一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有效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且程序简便易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例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等8份证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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