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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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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 处罚应该依据哪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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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胡新桥 “电子眼现在已经是全国性的违法问题。”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曹亦农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这一惊人之论。

  曹亦农的这一观点,是针对武汉市新洲区不久前发生的一起离谱的电子眼事件有感而发的。鄂A8G928大客车被电子眼连续测出行车时速接近飞机速度,每小时520公里,车主刘师傅因此先后领到了共计14200元罚款的71张罚单。后经调查证实,是电子眼的计时系统出了问题。

  据了解,类似武汉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一些地区过分强调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而忽视了电子眼作为物质设备存在的缺陷。

  曹亦农认为,更为根本的是,交管部门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主体和执法程序上都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交管部门则认为,电子眼罚单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合法的。

  业内专家称,如果站在维护车主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电子眼执法存在的缺陷,使得车主代人受过等诸多问题无法解决。电子眼监控交通,但目前还缺少法律规定来监督电子眼,保证电子眼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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