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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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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就跨界污染纠纷首次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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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长沙5月13日电 记者赵文明 5月12日,泛珠三角区域各方环保部门负责人聚会湖南省长沙市,召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共同敲定了本年度在环保方面的7项合作重点。一个旨在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维护区域环境安全的合作协议获得原则性通过。这是泛珠三角区域首次就跨界污染纠纷达成共识。
一个省(区)的环境好不好,直接影响相邻省(区),影响整个区域,因此,自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来,环境保护合作就一直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在长沙举行的泛珠三角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与会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环保官员们原则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
办法要求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研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工作;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时,视情况召开省际联席会议。并就跨界污染纠纷的受理、沟通、联合调查、事态控制、污染处理、赔偿调解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操作措施。
办法还要求各省之间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建立审批提前介入机制。除贵州、广西持保留意见外,其余各省一致同意对本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可能对其他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在审批前征求其他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意见。此外,各省之间建立环境污染联合督察和边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有条件的交界断面安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监测频次由上下游环保部门协商确定。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秘书长陈光荣认为,泛珠三角“9+2”区域以珠江水系为纽带,共处于一个生态环境系统之中,地域涵盖东、中、西部,差异大、互补性强,具有广泛的合作空间。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启动四年以来,已在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区域环境监测与数据共享、区域环保产业技术交流等方面获得了许多实质性突破。此次《泛珠三角区域跨界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办法》的通过更是国内区域环境合作的一个制度创新,同时也为区域污染防治和实现减排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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