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11日

→ 相关资料
律师业界评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律师碰潘案的“潜在成本”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9日,“自杀”民警潘文均的遗体火化“享受”了英雄般葬礼的待遇。然而,临死前在一墓碑上刻着“我冤枉”、“死不瞑目”的潘文均能否“入土为安”就不得而知了。根据5月30日《羊城晚报》报道,的内兄张金江想通过法律途径讨死者一个公道,但湖北省的几个律师都不敢“碰”。

  佘祥林冤案审理中“制造”的潘文均“自杀”案扑朔迷离,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公众都希望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此前死者家属拒绝出殡,“裹尸相挟”,强烈要求真相最后在“威逼利诱”之下不得不“低头”;公众则一直被忽悠,各种解释疑象环生,相关方面对于公众的质疑更是置之不理,不屑一顾。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期待律师、检察官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还公众知情权。然而,湖北的律师都不敢碰,检察官们甚至没有任何反应。

  于是,杨耕身先生写了一篇题为《无律师敢“碰”潘案的悲哀》发表在6月1日的《现代快报》上。杨先生说“最有能力对此表示警惕与追问的律师却连‘碰’都不敢。至少在这一个层级上,我们无法确认公权得到了制衡。”的确如此,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律师都应该有维护公理和法制的良知和责任。然而,在现行不少地方依旧是以权压法、以权替法的“官本位”机制下,公众对律师的过度指责有失偏颇。杨先生也认为这“似乎更切实地触摸到笼罩着潘余均自杀事件的外在‘铁幕’。”杨先生点到为止,不愿深究。

  依笔者之见,律师们虽然有调查潘文均案的愿望,但经过成本核算最后成本太大不敢“碰”。第一,要调查潘文均案,首先要调查佘祥林案。要调查一个11年前的冤案,一两个律师谈何容易,成本是难以衡量的。而且,调查这样的案件,律师既无行政权,又无执法权,用什么方法撬开一些可能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嘴巴呢?其收集材料的可信度又如何呢?再说,这样涉及不少人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的案件,阻力多大难以预料。其次,要调查潘文均案,就要调查佘祥林案件的调查组。这个调查组什么来头呢?它来自省纪委、省高院、省高检等地方最高执法部门和机关。一个无权无势的律师,连县级部门都难以搞掂,拿什么跟最高法制机关“叫板”?一个律师要弄清楚潘文均怎么“逃”出调查组就十分困难,要调查清楚“我冤枉”几乎比登天还难。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句话很有哲理,在不少场合也很管用,然而假如律师明知道潘案“不可查而查之”,其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难以估量的。因此,选择明哲保身的律师不应该受到指责,因为他们是经过成本估算的。一时的冲动于事无补,甚至要是“冤案”“降临”就得不偿失了。

  既然这样,那么死者要不明不白地死去,死者家属就要委曲求全,公众的知情权就要被亵渎吗?我们不应该一味把指望寄托在律师身上,但是也不要因为阻力大而悲观泄气。依笔者之见,切实细化各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并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才是杜绝法律对“冤案”无可奈何的最根本措施。拿这冤案的调查来说,让所有公众关心案件尤其是重大冤案的调查过程和结论有公诸于众的“义务”而不是定义模糊的“可能”,让群众判断,其调查是否合理,是否公。,除此之外,任何威胁群众了解真相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简而言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减少冤假错案,才能降低人们调查真相的成本。这一系列环节都有法规规定和机制保障,违规就要追究,我们就不信还有那么对“迷案”!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您可以下载到本地的WORD编辑器里进行相应修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2 - Cache, 3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