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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重庆日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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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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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网民积极参加 渝高温保护立法有望6月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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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下午举行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各方围绕高温界定、高温补贴、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八大热点话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就“高温天气应分段界定、分类保护”,“高温天气下应缩短工时但不降薪”等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场外的11万多网民也积极参加网上互动,场面十分热烈。 
    工作中中暑可视为工伤 
    在听证会上,所有参与的代表都为办法(草案)中规定的“中暑致死应视为工伤”投了赞成票。 
    办法(草案)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写的:“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听证团成员章高炎、高绍先、刘杰锋等人都认为,这一条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能够明确保护高温下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自基层的代表刘惠农也表示,听到这条内容感到非常欣慰。 
    不过听证团成员都提出,包括劳动、卫生、安监在内的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明确划分责任,让一部好的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保健费怎么发 
    办法草案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保健费到底要不要发?谁来发?重钢集团的代表认为,草案中十二条规定的高温保健费应该取消。现在企业往往采取许多办法改善高温作业的条件,如果再把高温保健费纳入人力成本,会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变通,比如减少奖金等。 
    重庆公交集团的代表也持相近观点。他说,公交集团有3万驾售人员,如果高温时段每人每月发100元保健费,就会增加近千万元支出,集团根本承受不了。所以希望“政府请客,政府埋单”。 
    市建筑业协会代表刘光曦却不这么看。他针锋相对地表示,劳动者在酷暑天气还进行作业,发放保健费天经地义,企业应该承担这份责任。他甚至认为标准还偏低,“最好定为100-150元。”市总工会的代表皮黎建议,保健费按每天10-30元计算,这个思路得到了半数以上代表和网民的普遍支持。 
多少度算高温 
    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以市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尽管草案将35℃定为我市高温天气的“门槛”,但各方意见分歧明显。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的代表都表示,虽然目前全国一些城市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界定为高温天气,但重庆地理气候条件比较特殊,可能从5月份就有35℃的气温出现。考虑到实际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把37℃以上(含37℃)称为高温天气。 
    这一观点却遭到了来自市建委、市妇联等单位代表的反驳。他们认为,气象台发布的温度并不是所有工作场所都一致的气温,特别是公交车、建筑工地等地方,作业点温度比正常气温高很多,当然应该从35℃起算高温。 
    市气象台台长刘德支持后一种看法。他说,可以考虑分段界定,35℃以上属于轻度高温,37℃以上属于中度高温,40℃以上属于重度高温,然后分类进行保护。 
    听证各方还就高温时段到底定在5-9月还是6-9月进行了讨论,最后初步确定为后者。 
    哪些人受保护 
    按照草案,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面对这一条规定,几方意见形成鲜明对峙。来自公交一线的汪霞问,交通警察、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和记者等人,难道就不够格得到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吗?她建议把所有劳动者都涵盖到保护的范围内,不以单位来区分。 
    但是主张不把公务员纳入这一办法保护范畴的声音显然更加响亮。包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总工会的代表都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往往能够及时改善工作环境条件、降低工作场所温度,加上大多数公务员都在有空调的办公室上班,因此不应成为这个办法保护的对象。 
    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会委员王学辉则提出一种更务实折衷的思路———根据实际工作环境,把保护重点放在室外和高温场所这些劳动者身上,主要保证生产第一线人员。 
    经过近3小时的热烈讨论,起草组人士表示,将按照听证人的意见,同时梳理归纳广大网民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类,精确指导的修改完善,力争使办法在6月前正式出台。(记者 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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