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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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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阶段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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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台建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这是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我设定有效期,未设定的最长有效期推定为5年的省级政府规章。该办法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于3月1日开始施行。
《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是在原《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基础上,吸收近年规范性文件理论研究成果,参考相关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经验,并结合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工作实际修订完善的。
该办法除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外,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备案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实现了用一部规章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监督到事后监管及违法问责的全程综合管理。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法制机构举报或提出书面建议,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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