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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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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公安机关: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注重审查证据合法性
法制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意见》还提出,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坚持五项原则杜绝冤错案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杜绝冤错案件发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就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作出解读。
办理死刑案件应遵循五项原则
《意见》明确了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更加注意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做到少杀、慎杀。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意见》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侦查机关: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 《意见》还要求,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人民检察院:严格把握案件法定起诉标准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明确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还强调,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意见》指出,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人民法院: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意见》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要求,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意见》强调,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 针对复核死刑案件,《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律师:提高辩护质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律师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以下要求和保障: 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意见》要求,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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