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法制网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2日
→ 相关资料
“
消费者权益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
开瓶费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率先立法叫停开瓶费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法制网贵阳1月21日电 记者杨通河 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新《条例》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现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现行《条例》),从而使贵州成为全国较早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现行法律和贵州现行《条例》都面临着一些亟待规范的“新问题”和“新困局”,针对这些日益突出的问题新《条例》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包括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在内的一系列创新突破。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经营者如果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编后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诉酒楼收取开瓶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消费者收取所谓开瓶费,禁收开瓶费首次获得了司法支持。
此判决一出,在各方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对开瓶费一事无论是行业内,还是行业外相关的法律专家和消费者在观点上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则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而即将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叫停开瓶费,明确了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显然对开瓶费之争又作出了更加有力的回应。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率先立法叫停开瓶费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08
- Cache,
5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