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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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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北京法院发送172份司法建议 7成“石沉了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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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是司法建议“大户” 

    在朝阳法院,因为行政机关执法存在一定问题,法院向其发司法建议的占35.8%;市第一中级法院因审理了大量行政诉讼,向行政机关发的司法建议占99%以上,涉及的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部、宣武公安分局、西城房管局等多个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如银行、航空公司也是司法建议关注的“重点”。 

    从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来看,行政机关执法程序有瑕疵是最突出的问题。在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朝阳法院发现朝阳交通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不规范,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就让当事人签字,为此法院希望朝阳交通支队进行整改;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不服“违法建设认定”上诉案中,发现询问笔录上没有执法人员和在场人的签字,不符合程序,特此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市规委完善执法程序。 

    司法建议回函率不足3成 

    司法建议回函率相当低。在“市民姚先生诉市规委”一案中,姚先生称他购买的房屋规划有86个停车位,实际建成只有30个停车位,但市规委却为工程签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此案经朝阳法院审理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认为市规委在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时,没有相应的书面记录,程序上存在瑕疵,于是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市规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方式。 

    2006年,朝阳法院向市规委发两份司法建议,都是因为市规委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不规范。但市规委一直没有答复。今年1月16日,记者曾采访市规委询问未回复的原因,但截至记者发稿,市规委仍未给予答复。 

    2006年,市建委收到朝阳法院5份司法建议,其中4份已作答复,还有一份即将作答复。在一起撤销房屋产权证案件中,市建委以因没有向行政决定相对人告知,就做出行政决定,朝阳法院认为违反了程序公正,对其下发司法建议。市建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已按照法院的建议,研究制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程序,明确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注销方面的工作分工,规范注销登记行为。 

    “法院只负责发司法建议,虽然我们一般都要求他们将处理结果告知法院,但并不能强行其回复。”朝阳法院一位法官表示。 

    司法建议尚无法律效力 

    司法建议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存在亟须改进的问题时,依法提出的建议。目前我国关于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执行领域,《行政诉讼法》则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局限于这些领域,发现单位有违纪犯罪行为,发现法律漏洞,都可向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而且,司法建议只是建议,虽然《行政诉讼法》中要求行政机关回复,但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基本上等于没有效力。 

    专家说法 

    严重程序失误不能只发司法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更讲究权力的互相配合,法院除行使审判职能外,还有维护法治的功能。司法建议制度,是一个适合国情的制度,应该在法律上加以完善。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也将司法建议制度纳入,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回复司法建议的时限,避免出现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没人理睬的状况。 

    姜明安指出,行政诉讼中“没有实体违法就不判撤销”,“程序违法只发司法建议”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出现轻微的程序瑕疵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但强制性程序违法必须予以撤销,比如法律规定要开听证会而没有开的,未告知行政决定相对人就对其进行处罚等。“目前司法界对程序公正还重视不够,应加强法官的程序观念。” 

    相关调查 

    法院 发出司法建议 收到回函 回复率 

    朝阳法院 67份 20份 29.8% 

    昌平区法院 52份 10份 19.2% 

    市第二中级法院 25份 3份 12% 

    市第一中级法院 28份 17份 60% 

  相关链接 

    2006年7月,朝阳法院在审理“住改商”案件中,向市建委发司法建议希望对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部分,对承重结构等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给予处罚等。10月,市建委回函表示将制订相应规章,在制度上对拆改行为进行规范。

    2006年8月,朝阳法院在审理李刚律师诉全国牙防组案中,向卫生部和国家认监委发司法建议,希望查处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11月,卫生部和国家认监委相继回复表示要加紧建立和推动我国统一的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对口腔用品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认证标志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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