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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0日


司法救助延伸到诉后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将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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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在现有的诉前、诉中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正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这两项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已有部分法院先行建立,予以探索。

    肖扬说,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当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也在加剧,在广大的农村、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很多诉讼当事人是不识字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司法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他强调,法院当然不能无原则地偏袒困难群众但是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除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记者 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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