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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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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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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制筑牢校园地盘  

呼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出台

  本网讯 记者史万森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下称《条例》)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
  《条例》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提出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国土和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方案,编制本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批准建设或者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十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还要求保护好、利用好现有的学校、幼儿园,并对个别中小学、幼儿园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在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在教育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等现象,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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