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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法律之星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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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见义勇为者张德军二审再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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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斌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话音落下,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
2004年8月14日下午,从南充来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成都市圣灯乡附近时,抢走一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高速驾车逃逸。此时,被告张德军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正从一旁经过,听到受害人的呼救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奇瑞轿车在一立交桥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而罗军也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年5月,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递交控告书,称张德军故意用轿车撞翻摩托车,造成一死一残,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成华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56万元。
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28日开庭的二审法院成都市中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应故意。该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胡某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非蓄意伤害,客观上的行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德军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中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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