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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出处:转载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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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叫卖判决书 律师激辩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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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份洛阳市?河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29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现急卖判决书……”一个名叫胡岩峰的洛阳女子在网上公开叫卖判决书,记者调查发现,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做出如此举动。
网上叫卖判决书
前天下午,有读者反映,胡岩峰在大河网上发帖“急卖判决书”。记者很快从论坛找到该帖,发帖时间是11月27日凌晨4:16:09。帖子上写着----
“原告及申请执行人胡岩峰,女,41岁,河南省洛阳市郊区邙山镇营庄村1组9号”,网帖中提供了胡岩峰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东城热电厂,现更名为:河南省洛阳市明珠热电有限公司。”帖中注明,“该企业一没破产,二没停产,每月有正常电费收入”。现正在生产发电,厂址为洛阳市?河区北窑。案件涉及的执行款共计87230.77元。
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晚记者发稿,该帖点击率并不高,且无人跟帖回复。
曾经三次公开卖
胡岩峰为何在网上叫卖判决书?她为自己的判决书开价几何?……带着诸多疑问,从前天下午开始,记者多次拨打她留下的电话,但遗憾的是固定电话无人接听,手机“已停机”。记者发出的短信也无人回复。
除留下联系方式外,胡岩峰还在帖中公布了自己网易相册的密码。记者进入“相册”,看到了多幅照片。既有判决书原件的照片,也有胡岩峰在洛阳公开卖判决书的照片??照片中,一女子站在洛阳天子驾六广场“天子驾六”的雕塑前,手持写有“卖判决书”字样的白纸。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这并非胡岩峰第一次在网上叫卖判决书。在其中一份网帖中,胡岩峰叙述了自己案件的详情以及三次卖判决书的经历??
她说:“我拿着法律白条已整整一年,使我的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她说,自己与洛阳市东城热电厂债权纠纷一案,已由?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判决。被告对事实不予否认,也未上诉,就是不履行付款义务。于是,2005年10月21日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打官司,胡岩峰找亲戚朋友借钱交纳了诉讼、执行费7840元,结果欠款没要回,又使她债台高筑。所以,“我自2006年4月份至今,曾三次卖判决书。”
第一次卖判决书,正值今年洛阳牡丹花会期间(注:4月),地点是洛阳王城广场;第二次卖判决书是在2006年6月,“我孩子就读中学催要学费,我腰椎间盘需要动手术,我手里没钱”;
“7月27日,我借钱的朋友的父亲因脑血栓住院,急找我索要还款,无奈我又一次在王城广场卖判决书”。
关于胡岩峰公开卖判决书的行为,网上有这样的描述:“胡岩峰的叫卖声,引来众多行人驻足观看,胡岩峰拿着判决书正向询问的路人解释着,并向旁人发放被执行人相关材料及企业正常生产发电照片。”
记者注意到,尽管关于此事的帖子出现在各个网站的论坛,但跟帖回复者寥寥无几。胡岩峰在一份帖子上说:“我拿着这法律白条没用,7万元执行款,5万元就卖。“
法官承认执行难
为证明自己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胡岩峰在网帖中提供了洛阳市?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晓桥的电话。
昨天上午,记者拨通了杨晓桥的手机。正在广州出差的杨晓桥听记者简单介绍情况后说,对胡岩峰的案件有印象,而且已经执行过部分款项,约有1万多元。但他解释说,洛阳市东城热电厂(现更名为洛阳市明珠热电有限公司)的情况很复杂,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外债累累。类似胡岩峰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仅在?河区法院立案并判决的就有很多,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记者也从网上了解到,洛阳市东城热电厂曾是洛阳市有名的“胡子工程”,2002年投产并网发电时已经是“拖了14年、其间五易其主”;今年9月,“明珠热电”因种种原因而停产。
卖判决书合法乎?
其实,近年来“卖判决书”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昨天,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有律师说:“出卖判决书是违法行为。”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则认为,判决书下达后,如何行使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权,完全属于私人权利。既然属于私权领域,则任何人没有理由干涉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债权。卖判决书实际上卖的不是一纸法律文书,而是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债权是允许的,因此买卖判决书也应该是合法的。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勇建认为,胡岩峰急卖判决书的行为,含有许多炒作成分,“当然她的动机也无可厚非,因为当事人希望以此来向债务人或者法院施加压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认为,买卖判决书有损司法权威,应该禁止。以国家权力为保障的法院强制执行都难以实现的债权,购买判决书者又怎么去实现?允许买卖判决书不等于变相鼓励以非法手段实现债权吗?据他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买卖判决书成交的案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说,买卖判决书现象和执行难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虽然买卖判决书只是个别现象,但却有逐渐上升的势头。对该现象,不能笼统地用合法或者非法来判断。合同法规定了不可转让的债权种类,但对于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并没有规定,所以认为买卖判决书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不是普通的商品,不适宜拿来叫卖。低价出卖判决书,不利于维护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判决书被买卖,有损法律的尊严。
他建议,对此现象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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