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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贤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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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贤华律师
      所属单位: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最后学历:研究生 执业证号:不能查看
      固定电话:0931-8862323 传  真:0931-8882935
      手  机:13993188596  查询 加盟时间:2008-07-09
      电子邮件: xhplawyer@sina.com
      所在地址:甘肃 [查看详细] 兰州市庆阳路53号兴隆大厦A座5楼(省科技厅对面,招银大厦西侧)(邮编730030   查询
      专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律师介绍: 彭贤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现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6年度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律师成员、甘肃省律师协会会员、甘肃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甘肃省江西商会会员。

      彭贤华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等案件,深得众多当事人的好评。历经十二年的军旅生涯,铸就了彭贤华律师优秀的军人品质和雷厉风行的军人作风。他为人正直、善良,待人诚恳;工作严谨,思维缜密;锐意进取,刻苦钻研法理。

       彭贤华律师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办公地址:兰州市庆阳路53号兴隆大厦A座五楼

      手机:13993188596      传真:0931-8882935

      个人网站:http// xhplawyer.fabao365.com

      E-mail:xhplawyer@s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号:B2002810000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2701021106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181012104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号:0040518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号:10001620050500347

      一、教育背景(学历状况)2001年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3年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获中级经济师职称。2004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参加IBJ在兰州举办的甘肃地区刑事辩护培训研讨会,经培训合格结业。2005年7月,参加甘肃省法律援助培训讲座。2005年8月,参加中国-加拿大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刑辩技巧培训,经培训合格结业。2005年9月,参加甘肃地区最新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实务研习班。2006年2月,参加甘肃地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培训班。 

      二、工作经历2004年以前,在部队法律顾问处从事军队律师工作,退役后至今在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三、业务专长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多个领域,在代理民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继承和侵权等案件中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四、兼任企业法律顾问状况先后担任了上海宫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保安服务公司等多行业、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五、工作业绩1、代理高武生等13名原告诉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相邻权纠纷案;2、代理张金斌诉甘肃某全国知名酒业公司劳动争议案;3、代理焦某诉王立萍离婚案;4、代理兰州延龙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供货及维修服务纠纷案;5、在孟昭勇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中,为孟昭勇提供法律帮助;6、在任荣兰与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中,为任荣兰提供法律帮助;7、在陈俪元诉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即2005年轰动全国的“阳光女孩维权案”),担任车辆管理所的代理律师;8、在“喇某、杨某故意伤害王汉平案”、“贾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等刑事案件中,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9、代理兰州铁路第二中学与吴清越劳动争议案;10、代理张某诉岳亚宏腾房纠纷案;11、在“董军亚非正常死亡案”的申诉程序中担任代理人;12、代理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福乐泉酒楼欠款纷案;13、代理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平凉大厦欠款纷案。......

      六、专业资格

      甘肃省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甘肃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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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故意杀人被羁押7年 律师雄辩检察院终撤诉

      [案由]

          2006年3月6日,兰州市检察院以兰检公诉一[2006]41号起诉书,将被告刘某起诉至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刘某故意杀害两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简介]

          据起诉书认定:“1996年2月,被告刘某称在兰州有一批废旧铝线需出售,诱骗河南省某市农民石某、白某携款来兰收购”。当石某、白某与被告刘某一同乘火车抵达兰州后,并一起入住兰州某厂宿舍内,当晚20许,被告刘某为了占有石某、白某的钱财,趁石某、白某不备,持铁棒猛击石某、白某的头面部,致使石某、白某当场死亡。从本案案发截止起诉时,被告刘某已经被羁押7年之久。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被告刘某之父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刘某的辩护人。在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之后,我发现公诉机关要追究刘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本案的凶器至今没有找到;其次,被告刘某的有罪供述不仅与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不符,也和生活常里相违背;再次;侦查机关也没有对现场足迹进行鉴定,无法排除除了石某、白某与被告刘某之外的他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合理怀疑,而案发现场厂内门卫制度形同虚设,根本不能证明案发当天只有石某、白某与被告刘某进入厂区。我从以上观点出发,在本案庭审时,从多种角度,据理力争,最终案件以我较为满意的方式结案。

      [法院裁定]

          2005年5月24日,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还我居住权 亲生母子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1971年11月,原告谢女士与被告和某的父亲登记离婚,过了没多久,谢女士与他人再婚便搬出了本案涉讼宅院。但是,好景不长,谢女士再婚5年后又再次离婚,被告和某的父亲怜惜原告谢女士无处居住,在1990年左右安排谢女士搬回本案涉讼宅院内与被告和某夫妇一同居住。由于谢女士与被告和某夫妇有些摩擦,大约2005年12月,谢女士又另谋了住处。2007年5月,谢女士一纸诉状,将被告和某告到了天水市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和某停止侵权,并主张回本案涉讼宅院内居住。

          代理过程: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和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财产侵权纠纷案一审诉讼的代理人。我通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开庭前的宝贵时间里,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得出了双方当事人具有调解结案的意愿,便做好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准备。法院判决:法庭当庭调解成功,被告和某同意谢女士搬回本案涉讼宅院内继续居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均已签字。代理心得:对于像本案双方当事人这样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案件,代理律师不仅要尽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考虑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求案件处理结果取得最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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