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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单位: |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 ||
| 最后学历: | 本科 | 执业证号: | 不能查看 |
| 固定电话: | 0731-4156148 | 传 真: | 0731-4156148 |
| 手 机: | 13975821943 查询 | 加盟时间: | 2008-07-03 |
| 电子邮件: | yuanxming123@eyou.com | ||
| 所在地址: | 湖南 [查看详细] 长沙市人民中路334号鑫泰科技大厦七楼(邮编410011 查询) | ||
| 专长领域: | 交通事故 侵权纠纷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 ||
| 律师介绍: | 袁向明律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理论根底扎实,思维敏捷,应运法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与省内媒体合作广泛,现任《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编辑、记者,曾多次被邀请为湖南经济电视台、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进行案件点评,能很好的将司法救济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侧重学习、研究公司法律制度、建筑房地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 | ||
| 成功案例: 本站收录 |
一、刑事辩护 1、曾在湖北省成功辩护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确保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2、湖南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新化“6.30“专案,成功为该组织成员之一伍某某辩护,最终认定为从犯,判处缓刑。 3、曾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决定。潘某某成功释放。 二、民事、经济 1、望城县人民法院李某某诉建筑公司居间合同案,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居间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为建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 2、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黎某某诉湖南德XX公司工伤事故一案,经浏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认定为工伤,最终成功获赔21万多元。 3、张某某诉湖南XX医药公司工伤事故一案,张某某为该公司司机,在公事出差途中因突发脑出血住院,张某某申请至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伤认定并予以赔偿,本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出席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虽然在工作时间内,但非因工作原因,系其本人身体原因,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法律规定”的代理意见,后张某某不服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本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法院仍然采纳本人以上代理意见,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行政 1、潘某某诉新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滥用职权案,本案一审因潘某某未委托律师而败诉且生效,现委托本律师作为再审案件的申诉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新化电视台、娄底日报、娄底晚报、红盾信息网、三湘都市报、东方新报做了相继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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