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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上海市审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颁布单位】:佚名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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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中山南路865号A幢底楼大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中山南路865号A幢底楼大厅
 办理时间: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15 下午1:30-4:30 领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 63650092 6365009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 63650092 63650096
 办理时限:办理《外国人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五个工作日;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及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延期、变更等三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得聘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办材料:(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携带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外国人担任职务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7、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需五个工作日。
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向市外经贸委(娄山关路55号1808室,电话:62752200)或浦东外办(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7楼,电话:58788388)办理外国人入境签证手续;外国人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Z)签证;入境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办理体检或确认手续后,在入境后十五天内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注意事项:
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2、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非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营业执照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具名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承包本市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有关手续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书》携带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证表》二份;
2、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证的申请函(说明聘用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4、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5、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8、属境外企业承包本市建筑工程项目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需三个工作日。
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入境三十天内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电话:63576666)申办居留手续。
注意事项: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三)、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在《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携带材料: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正本及复印件);
6、如《外国人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三个工作日。
(四)、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关手续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携带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二份;
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7、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
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9、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10、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11、演艺人员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临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电话:63576666)申办居留手续。
注意事项:
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2、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非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营业执照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具名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承包本市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应在《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携带材料: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6、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需三个工作日。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外国(地区)企业上海代表处工作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关手续外国人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携带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
2、代表机构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函(代表处盖章);
3、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6、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外国人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持《外国人就业证》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电话63576666)申办居留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担任代表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携带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二份;
2、代表机构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函(代表处盖章);
3、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6、代表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担任代表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吴淞路333号,电话63576666)申办居留手续。
(七)、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代表机构申办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携带材料: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代表处盖章);
2、已延期的登记证(复印件);
3、《就业证》(正本);
4、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外国人居留证》或《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6、已延期的《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7、如《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代表机构申办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延期需三个工作日。
(八)、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上海工作申办变更职务、变更单位有关手续
申办变更职务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
2、改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
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被聘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3、《就业证》(正本)。
申办变更单位携带材料(需五个工作日):
1、现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3、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就业证》(正本),原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8、《外国人居留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正本及复印件);
9、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10、境外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提供《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11、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二份并提供被聘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申办变更单位且变更职务携带材料(需五个工作日):
申办变更单位且变更职务携带前两项所述材料。
注意事项:
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2、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非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营业执照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具名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承包本市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上海工作申办变更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国籍、以及遗失补办、注销或迁移等有关手续申办单位名称变更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函(单位盖章);
2、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证件号码变更携带材料(需一个工作日):
1、变更后的有效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2、《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住址变更携带材料(需一个工作日):
1、新住处的住宿证明(由地区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或已变更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复印件);
2、《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国籍变更(不含中国籍变为外国籍)携带材料(需一个工作日):
1、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补办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补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申请函(单位盖章);
2、单位或本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
3、已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的声明(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还需提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过期重办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申请函(说明原因,用人单位盖章);
2、原《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正本)。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携带材料(当天即办):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盖章);
2、《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十)、持中国护照取得国外定居证人员在上海工作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有关手续
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携带材料:
1、《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二份;
2、用人单位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密路1701号,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9、定居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10、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需五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被聘人员在外国(地区)企业上海代表处工作的,还应提供《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2、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非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营业执照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具名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章程(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承包本市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函上还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延期
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延期,应在《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延期携带材料:
1、延期申请函(说明原因、延长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4、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定居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6、如《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延期需三个工作日。
(十二)、持中国护照取得国外定居证人员在上海工作申办变更单位、职务、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遗失补办、注销等有关手续申办变更职务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单位盖章);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申办变更单位携带材料(需五个工作日):
1、现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3、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6、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原在外省市现变更到上海单位工作的,提供履历证明以及护照、定居证明的正本和复印件;
8、境外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提供《代表证》(正本及复印件);
9、《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一份。
申办变更单位且变更职务携带材料(需五个工作日):
申办变更单位且变更职务携带前两项所述材料。
申办单位名称变更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函(单位盖章);
2、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4、《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申办证件号码变更携带材料(需一个工作日):
1、变更后的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申办住址变更携带材料(需一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后的新地址,单位盖章);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申办遗失补办携带材料(需三个工作日):
1、补办申请函(说明遗失情况,单位盖章);
2、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注销《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携带材料(当天即办):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盖章);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正本)。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施行)
4、《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5、《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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