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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基建项目认定、审批手续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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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办事程序
文  号:
标  题: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基建项目认定、审批手续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北京试验区 

内  容

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基建项目认定、审批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与政府有关委、办、局若干职责划分的意见》,在试验区范围内的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改建、翻建、临建用于新技术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配套公用工程、附属用房、相应拆迁安置用房等)由试验区基建规划办公室审查认定,报海淀区计委审查批准。
  一、申请基建项目手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临建项目)
  (一)新技术企业凡采用自筹资金建设用于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用房,都可以申报新技术基建项目。
  (二)新技术基建项目的建设地点一般应在试验区范围内。
  (三)申报新技术基建项目,应持有项目立项建议书(合作建房须持有合作双方协议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位置图、自筹资金来源审批表(到试验区财政所办理)等材料,到试验区基建规划办公室申报。
  (四)试验区基建规划办公室申报认定为可以申报的新技术基建项目,拟文报海淀区计委、按现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
  (五)经上述程序批准建设的新技术基建项目,享受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
  (六)新技术基建项目建成后,必须用于新技术企业进行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若改变原批准的使用目的,试验区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二、申请购买商品住宅指标手续:
  (一)以企业福利基金购买商品住宅的新技术企业,统一由试验区基建规划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
  (二)申请购买商品住宅指标,需持有购房请示、资金来源审批表、售房单位的预售协议到试验区基建规划办公室申报。
  (三)基建规划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对申报企业员工的实际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四)基建规划办公室核实后拟文报海淀区计委,由海淀区计委按现行商品住宅指标审批程序审批。
  (五)新技术企业购买的商品住宅,必须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转卖或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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