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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黄松有就《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答记者问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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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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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各项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值此《风险提示书》发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风险提示书》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风险提示书》的意义有哪些?
答: 2003年即将过去,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风险提示书》。《风险提示书》的发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在今年8月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采取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制订《风险提示书》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一项内容,是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体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是尊重公民知情权。大家知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民事诉讼义务,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当,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产生一定的诉讼风险。但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清楚如果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自己将要面临的诉讼风险。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有权利知道自己进行诉讼所面临的风险。为了尊重公民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提示,这是落实司法为民具体举措的要求。
三是符合人民法院的性质要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体现亲民、便民、为民、护民的思想。及时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面对的民事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四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对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目标之一。提示民事诉讼风险,也是司法文明的体现。这项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问:提示民事诉讼风险将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提示诉讼风险,有利于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诉讼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一个案件总是只有一方胜诉,并且,胜诉的一方最终能否实现其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就是说,不论是诉讼,还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判决,都同样面临一定的风险。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民事权利行使或者民事义务履行不当,都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保护。从根本上来说,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的反映和延伸而已,因此,进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对待民事诉讼活动,促进社会和公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关心和监督。
问:这些诉讼风险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还是提示书中设立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统一文本中列举的诉讼风险,都是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导致的法律后果,《风险提示书》并没有创设新的民事诉讼风险。这次《风险提示书》中规定的内容,都散见于相关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为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诉讼风险集中载入到《风险提示书》中,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现出来。
问:《风险提示书》中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风险提示书》中载入的民事诉讼风险主要包括不符合条件、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这些只是当事人经常遇到的、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诉讼风险,同样也应当予以重视。
问:《风险提示书》有何特点?
答: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的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避免这些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风险提示书》时,尽量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表现出来,以便老百姓能够看得懂,因此,通俗易懂是《风险提示书》的一个主要特点。但是,为了保持风险提示的意思完整、准确,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释精神,有些地方还是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术语,如果当事人对这些法律术语不太理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地给予解释。
问:为什么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统一文本?
答:自2001年以来,全国大多数法院采用多种方式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这项改革措施得到了当事人的赞成,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由于发布的主体、形式、内容都不尽统一,影响了这项制度施行的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订统一规范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文本。
问:这次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情况怎样?
答:《风险提示书》制订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共有256位网友和76位读者提供来信提出修改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整理、归纳。从归纳的情况看,主要意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求压缩内容,减少条文;二是要求通俗易懂,让人民群众能够看明白,能够理解;三是对一些条文的技术性修改意见。我们非常重视网友和读者的意见,经过研究修改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后将征求意见稿的26条缩减为17条,且力求通俗易懂,同时对相关条文做了多处技术性修改。总之,《风险提示书》是在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人士智慧的结晶。这是决策民主化,尊重民意的具体体现。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热情关心、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积极参与《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工作的包括新闻界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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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就《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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