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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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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根据这个修改决定,外经贸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收到此件后,我们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单位的意见,并与外经贸部反复研究、修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说明如下:
  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是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这次对实施条例的修改,是在原有结构和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删减、调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并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的精神,对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实绩要求、限制内销和外汇资金收支安排的规定,删去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及其备案要求的规定,删去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删去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二是,对实施条例中与WTO规则和我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所附解释性清单的要求,对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了修改,删去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实行国产替代和要求出口实绩的规定;按照我对外承诺,将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范围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三是,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对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工商登记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关于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第九十一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合营期限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以外币计账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实施条例解释权的规定,作了修改。
  四是,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对某些明显不适宜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删去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删去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寻求合作对象途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物资供应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产品销售渠道的规定;根据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对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外汇牌价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中关于开户和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中关于贷款的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关于资金汇出的规定,作了修改;按照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企业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产品价格的权利,据此删去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价格管理的规定。
  此外,还对实施条例部分条款的表述根据情况变化作了必要的修改,如将“对外经济贸易部”改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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