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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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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邦国副总理主持召开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针对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猖撅,但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不多,难以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问题,要求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规定。据此,法制办在质检总局的密切配合下,专门就案件移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有关专家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各方面一致认为,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制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质检总局反复研究,草拟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草案)》。对这个草案,各方面都表示赞同。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问题,海关、工商、证监等10余个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采取内部联合发文的形式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作了一些规定。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程序简单且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约束性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则还没有关于案件移送的依据。从现行法律、法规看,至今有110个法律、294个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上述原因,这一规定难以全面执行。考虑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既是当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所急需的,也是各政府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的共同需要,而且对所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要求,都应当一致,不能因行政执法机关不同,或者涉嫌犯罪的种类不同,再重复制定类似法规。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严格的责任,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都必须执行。
  二、关于接受案件移送的机关和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以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的案件;另一类是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该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案件。考虑到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同公安机关的配合更多一些,而且对检察机关如何受理移送案件,由行政法规来规定不太合适。因此,草案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作为重点加以规定,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比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是比较恰当的。
  同时,针对实践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掌握什么样的案件应当移送的问题,并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性,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三条)。
  三、关于移送程序
  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草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步骤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移送、受理的时限,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实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责任制。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经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第五条第一款)。
  二是,确保移送案件的准确性。草案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涉案物品的处理、检验、鉴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四条),并规定了涉案物品的移交和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的材料(第十二条、第六条)。
  三是,严格限定移送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专案组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第八条)。
  四是,设立监督制度,防止互相推诿、扯皮。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都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此外,草案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行为(第十四条)。
  四、法律责任
  为了彻底扭转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惩治不力的状况,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为此,草案就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移送、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对其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具体、严格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草案还特别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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