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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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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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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通知》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中为什么要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 李国光: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记者:为什么《通知》中在诉讼形式上只规定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方式? 李国光:尽管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很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相应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记者:为什么特别规定了管辖法院? 李国光: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故目前在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规定为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惟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曾下发过就证券纠纷暂不受理的通知,为什么? 李国光: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人民法院过去受理的为数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去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下发该通知的目的,一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在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否则,可能对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考虑证券市场的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中的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使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也不利于筹资和融资、逐步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国有股减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诸多目标的实现。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积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无疑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李国光:尽管人民法院目前只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意义体现在:第一、对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广大投资者因不法行为损害而得不到补救,投资者必然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丧失投资信心,也就必然阻碍资本的流通,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第二、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外,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旦有效地通过民事赔偿机制制裁不法行为,即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遏止作用。第三、赋予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督权利。在证券市场的初创阶段,完全依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才能更大地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市场监控的积极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的有效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第四、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功能,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这也是WTO有关协议对成员方司法救济的明确要求。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正在积极有效地进行中。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必将对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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