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改国务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答记者问
“
立法资料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第3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和外经贸部负责人近日就《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并公布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是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为了使《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适应,以正确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问:《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对《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依据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对《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实绩要求、限制内销和外汇资金收支安排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及其备案要求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删去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二是,对《实施条例》中与WTO规则和我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实行国产替代和要求出口实绩的规定;按照我对外承诺,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三是,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关于以外币计账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关于实施条例解释权的规定,作了修改。四是,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对某些明显不适宜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寻求合作对象途径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规定、关于物资供应的规定、关于产品销售渠道的规定;根据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外汇牌价的规定、关于开户和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关于贷款的规定、关于资金汇出的规定,作了修改;按照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企业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产品价格的权利,据此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价格管理的规定。
问: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在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等方面取消了那些限制性规定?
答: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条款,主要是:允许合营企业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删去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删去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供应渠道的规定;删去了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产品的规定;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和支付服务的费用,享受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删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在销售渠道、价格等方面的限制。
问:为什么要取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答: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规定主管部门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政企分开、行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指导,而不应当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施条例》中继续规定合营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不符,另一方面也不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
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哪些修改?
答:基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应当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要求的考虑,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第四条关于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新修改的《实施条例》作了适当简化,删除了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构报送相关审批文件。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改国务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
各地人大政府机构
其他机构组织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37
- Cache,
28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