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法律
司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强制措施”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豁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0/25/content_3682680.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7 - Cache, 32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