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反分裂国家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日期】:2005年03月14日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03月1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律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法律
分裂国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26 - Cache, 39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