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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高级检察官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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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我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发布后,我们陆续接到各地检察官的电话咨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人年龄、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如果与公告公布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可以先报名,我们将视报名情况进行统一研究后予以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的最低行政职级为正处级,据此,副处级遴选对象可破格晋升为正处级,正科级遴选对象可越级晋升为正处级,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选调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干部本人调京工作的同时,其配偶可随调(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有困难的,可由组织出面帮助联系),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调京工作后的住房由我院统一安排,按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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