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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解读《检察官培训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日期】:2007年01月08日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背景
检察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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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究实效。这是高检院新近出台的《检察官培训条例》对今后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总体要求。如何切实有效地实现这个目标?近日,记者采访了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官培训条例》的相关章节和部分条款进行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体现和反映了检察官培训规律,带有方向性,《条例》规划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也具有一定前瞻性。”

《条例》第四条: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此条规定主要是对各级检察院提出的要求,各级检察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每一位检察官接受各类培训尤其是《条例》规定的培训。各级检察院应履行好检察官培训的相关职责,如制订检察官培训计划,为检察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接受培训的时间保障、经费保障等。

“义务”强调的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接受培训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不纯粹是检察官个人的私事。检察官如果不接受培训,就是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指标和要求。某些培训如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等都带有强制性,不参加就不能任检察官或晋升高级检察官职务。

《条例》第五条: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

解读:此条的目的在于确立检察官培训的权威性。检察官未参加规定的培训或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能取得结业证书和获得相应的资格,不得任职和晋级;检察官所在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必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检察官在职自学制度,逐步推行检察官自主选学制度……

解读:国家提倡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检察机关正在不断地加大检察官培训力度,但受培训资源和条件的限制,提供给每位检察官接受脱产培训的时间和机会总是有限的。检察官学习应该是持续性和常规性的,因此要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在岗学习制度,激发检察官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自主选学是指检察官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的方式。自主选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经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可以参与检察官培训,检察官在其提供的菜单式培训项目、课程中自行选择,统一计算学习的课时和学分。社会培训机构一般是指党校、行政学院等,也可以是部分优秀的大专院校。二是在检察机关的业务培训中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提供选学菜单。自主选学是一种开放式、个性化的教育培训方式,把受训对象的自我需求、兴趣和统一培训有效结合起来,有助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吸引力。鉴于大规模推行自主选学制度尚有一定困难,所以应逐步推行这项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

解读:这一规定旨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在教育培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检察工作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出新要求,检察官培训任务将日益繁重,省级以上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所承担的工作压力将逐步加大,在地市级院设立教育培训管理机构符合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目前要求所有地市级院设立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还难以做到,因此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设立管理机构。

所谓“有条件”,一般是指辖区内检察官总数在300人以上、检察官培训任务较重等。

《条例》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设立培训机构。

解读:和设立管理机构不同,培训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须依托于检察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师资力量和培训能力等要求。“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是为了确保培训机构的建设水平和培训质量。

《条例》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业务技能实训基地。

解读:业务技能实训基地是指经高检院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检察人员开展办案技能训练的场所。实训基地集办案、教学、实训、科研为一体,通过模拟办案和承办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和情景模拟教学,突出实践技能训练,并注重对典型案件的理论总结和研究。实训基地根据检察机关的业务及培训工作特点和人员分类培训的要求设立。

检察业务具有技术性强的鲜明特点,现有培训机构(基地)的培训多呈现综合性强、专业深度不够、特色品牌效应不明显等特点,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实务长远发展的需要。设立业务技能实训基地能推动检察实务向纵深发展,这也是适应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

实训基地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有条件的省级检察官学院设立;在检察业务工作突出的地方设立;坚持“少而精”;实训基地建设应分步推进。2007年将建立第一批(2个左右)业务技能实训基地。

《条例》第二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下列任务:……(四)各类专家型人才的培训;……

解读:专家型人才怎么界定?专家型人才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检察业务专家,包括高检院评审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省级院培养选拔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还有一类是各省的高层次业务人才。

《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检察官培训规律,能满足不同培训需要的检察业务课程体系及相应的教材、资料体系。

解读:“十五”期间,检察官培训已经实现从法律知识的补课式培训向正规化分类培训的转变。高检院也组织编写和编审了分类培训教材,如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教材等,并组织各业务部门编写了业务培训的基本教材,以满足不同培训的需要。“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开发和完善检察业务课程体系,以检察业务岗位和岗位所需的业务技能为导向,对业务岗位技能进行精细化分解,并就如何提高这些技能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编写教材,开展相应的培训教学活动。检察业务课程体系突出实务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将鼓励检察业务专家和高层次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开发与检察业务课程体系相对应的教材、资料,其形式可以是正式出版的培训教材,也可以是实用的办案指南,还可以是讲稿;这些教材和资料既可用作开展正规化培训,也可以用作开展在岗学习。

《条例》第五章:考核评估与责任

解读:这一章是此次修订单独增加的。这是为了落实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责任制度,切实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这一章节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制度和对违反相关职责行为的处罚三大部分。通过考核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发展方向,以评促建,以确保检察官培训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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