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批准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性基金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财综[2008]4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二、落实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由有关单位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三、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
四、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
五、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并即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六、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17
- Cache,
74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