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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准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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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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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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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新开工项目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渠道多样化,一些新开工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对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评估、审查等手续是否完备。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完备有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是否依法完成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并督促所属行业项目单位做好新开工项目有关工作。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衔接配合,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和改进对项目建设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尽快办理各项手续,推动我省投资平稳较快增长和结构优化升级。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和公告制度
    加强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沟通和管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评审批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
    建立新开工项目公告制度,并逐步建立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自2008年起,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实行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和公告制度,并逐步扩大范围。
    网上录入:投资主管部门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将具备上述开工条件的项目有关信息经预审后进行录入。录入分工按属地原则。省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跨省、市区域项目的录入,设区市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项目的录入,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项目的录入。每月1—10日为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时间。
    网上审核: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过登录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对本部门审批或许可文件进行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文件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每月11—15日和16—20日分别为县(市、区)、市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21日至月底为省级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不予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自动退回录入单位,在条件完备后重新录入报送。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网上审核的,自动视为全部通过审核。
    网上公告:省发改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报送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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