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日期】:2008年02月02日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成品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消费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财税〔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28 - Cache, 45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