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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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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法律问题决定
“
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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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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