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批准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
出口加工区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国办函〔2007〕50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国道,西至对门岭,北至机场路。具体界址点坐标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28
- Cache,
46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