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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6年09月05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新华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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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 地方政府将负总责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在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同时,将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家将统一制订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通知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不仅造成恶性竞争、重复建设,而且导致工业用地需求膨胀,有些地方已出现盲目扩张的势头。目前,在整个用地结构中工业用地偏多,利用强度偏低,造成土地隐性闲置和浪费。

国土资源部有关专项调查发现,各地工业用地利用强度普遍偏低,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也只有0.3到0.6,投资强度每亩只有几十万元。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通知》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专家指出,此举相当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这将从根本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将加大查处力度

《通知》提出,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近期,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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