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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把即将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之于众记者近日走访了现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韩智力,请他给读者解读。
“五类劳动合同争议”说法不确切
韩智力认为,首先,部分媒体关于“五类劳动合同争议”的报道中的提法是不确切的。他表示,这五项内容不都是劳动合同的东西。正确的说法是“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应该发生的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权益和义务”争议。
同时他还说,关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其大部分内容都不是新的内容,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包括“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支付报酬、保险福利”等都涵盖在里面了。但是这次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全新的。
对劳动权益和相关权益保护面扩大
韩智力认为,高院此次讨论的意见稿,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扩大了对劳动权益和相关权益的全面保护;保护的面明显变宽了。以前劳动部明确规定“住房”属于企业福利,分与不分、给与不给,劳动争议不管,但是现在住房是劳动者除了货币之外最相关的权益之一,尽管不是直接的劳动权益,如果解释一旦生效,且用人单位没有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而且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第二,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以前,对于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如何给予赔偿、赔偿多少,国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正在讨论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发生工伤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报销医药费用,给予一定的工伤津贴。也就是说,现在讨论的司法解释将来一旦生效,即使没有给职工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因公受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予工伤待遇,保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维权不意味着都要打官司
劳动者应该怎样充分利用这一消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韩智力认为,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但不代表人人都要打官司。
第一,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寻求政府帮助;首先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基本的劳动法知识都没有的话,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是比较困难的。信息不对称时,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
第二,关注合同的条款,没有合同就没有权益根据;重视劳动合同签署和保存,很多劳动者都没有这些意识,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根据。很多的条款必须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如果没有写,双方没有约定,没有法律根据做保证,在寻求法律的保护时很难实现。
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具体地说就是合同意识、证据意识。重视合同的同时还要重视合同的其他副本,如果你觉得条款对自己不利时,不要急于签字,你不签字合同就无法生效。
法院和劳动仲裁将不受理社保争议
征求意见稿,韩智力还提醒说,此次司法解释还有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准备把社会保险不再做劳动争议,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或是少上社会保险,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将不再受理,而是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受理,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险强调它的公法的性质,不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个人争议,而是由国家政府机关来监管。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将采取标底收费。现在不管打多少钱的劳动争议官司,统一收费是50元,而以后除了收取50元外,还要按照百分比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提醒劳动者,当最新的解释生效后,通过劳动争议形式维护自己权益时也需要谨慎。
解读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韩智力认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这可以作成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比如说合同约定每月5日发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职工可以按照这一条寻求法律的支持。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这属于保险福利待遇争议,也和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这一项,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必须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它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它是法律单独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和职工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按照这一条寻求法律的支持。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这一条也是一大改进,对工伤赔偿标准给予了限定。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这和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这跟劳动合同履行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收取这些费用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类似事情的发生。以前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可受理也可不受理,但是如果目前讨论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对这样的争议法院就必须受理。
北京娱乐信报·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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