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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专家解读劳动争议审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见正文
【批准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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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把即将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公之于众记者近日走访了现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韩智力,请他给读者解读。

    “五类劳动合同争议”说法不确切

    韩智力认为,首先,部分媒体关于“五类劳动合同争议”的报道中的提法是不确切的。他表示,这五项内容不都是劳动合同的东西。正确的说法是“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应该发生的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权益和义务”争议。

    同时他还说,关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其大部分内容都不是新的内容,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包括“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支付报酬、保险福利”等都涵盖在里面了。但是这次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全新的。

    对劳动权益和相关权益保护面扩大

    韩智力认为,高院此次讨论的意见稿,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扩大了对劳动权益和相关权益的全面保护;保护的面明显变宽了。以前劳动部明确规定“住房”属于企业福利,分与不分、给与不给,劳动争议不管,但是现在住房是劳动者除了货币之外最相关的权益之一,尽管不是直接的劳动权益,如果解释一旦生效,且用人单位没有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而且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第二,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以前,对于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如何给予赔偿、赔偿多少,国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正在讨论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发生工伤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报销医药费用,给予一定的工伤津贴。也就是说,现在讨论的司法解释将来一旦生效,即使没有给职工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因公受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予工伤待遇,保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维权不意味着都要打官司

    劳动者应该怎样充分利用这一消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韩智力认为,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但不代表人人都要打官司。

    第一,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寻求政府帮助;首先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基本的劳动法知识都没有的话,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是比较困难的。信息不对称时,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

    第二,关注合同的条款,没有合同就没有权益根据;重视劳动合同签署和保存,很多劳动者都没有这些意识,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根据。很多的条款必须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如果没有写,双方没有约定,没有法律根据做保证,在寻求法律的保护时很难实现。

    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具体地说就是合同意识、证据意识。重视合同的同时还要重视合同的其他副本,如果你觉得条款对自己不利时,不要急于签字,你不签字合同就无法生效。

    法院和劳动仲裁将不受理社保争议

    征求意见稿,韩智力还提醒说,此次司法解释还有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准备把社会保险不再做劳动争议,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或是少上社会保险,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将不再受理,而是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受理,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险强调它的公法的性质,不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个人争议,而是由国家政府机关来监管。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将采取标底收费。现在不管打多少钱的劳动争议官司,统一收费是50元,而以后除了收取50元外,还要按照百分比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提醒劳动者,当最新的解释生效后,通过劳动争议形式维护自己权益时也需要谨慎。

    解读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韩智力认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这可以作成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比如说合同约定每月5日发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职工可以按照这一条寻求法律的支持。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这属于保险福利待遇争议,也和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这一项,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必须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它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它是法律单独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和职工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按照这一条寻求法律的支持。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这一条也是一大改进,对工伤赔偿标准给予了限定。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这和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这跟劳动合同履行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收取这些费用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类似事情的发生。以前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可受理也可不受理,但是如果目前讨论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对这样的争议法院就必须受理。

北京娱乐信报·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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