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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解读死刑二审开庭程序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2006年09月25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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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规范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他就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明确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 
    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即: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开庭前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对案卷材料重点审查 
    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法院、检察院在开庭前对有关案卷材料的审查内容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内容,同时明确,既要全面审查又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证据等进行重点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开庭前,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控辩双方或者一方提出的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开庭前到法院查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将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等。为确保庭审质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还应当查明,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等工作等。 
    疑难、复杂、重大死刑案件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三种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解释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明确二审开庭审理重点 
    为突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处理好开庭审理程序繁与简的关系,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 
    但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合议庭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裁判文书须写明被告人及控辩各方意见 采纳与否应作说明 
    为增强二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二审法官的责任心,司法解释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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