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6年09月22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
职务犯罪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检察机关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对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组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
第六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二)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具体建议、整改要求和时限。
建议、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成立联系协调小组,聘请联络员,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九条 推行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集中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二)完善财务报帐制度;
(三)实行分管、主管负责人资金双签拨付制度;
(四)实行民主理财、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五)定期公布帐目。
第十条 建立、实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监察机关立案,并且已经结案的违纪行为档案。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行贿犯罪的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查询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者身份证件。证明、证件齐全、有效的,监察、检察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的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有关单位应当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情况。
检察、监察机关应当对违纪、违法备案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措施,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审计的方法、内容、程序、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计报告抄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浙江省
福建省
甘肃省
安徽省
河南省
河北省
黑龙江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青海省
山东省
海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陕西省
云南省
内蒙古
广东省
湖北省
江西省
贵州省
四川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香港
澳门
台湾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29
- Cache,
45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