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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批准日期】:2005年08月17日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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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熟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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