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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关于《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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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赤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环资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根据这一决定,我委于2001年12月19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领导对搞好城市绿化,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许多城市在规划修编中更加注重城市绿化,有的还编制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少城市加大执法力度,拆除违章建筑,腾出空地植树种草,提高了城市绿化覆盖率;全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进展,城市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各地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很不平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全省城市绿化水平,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建议常委会对该《决定(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会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委员会认为,搞好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关键在于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特别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单位、居住区的绿化规划。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一定要把编制和执行好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单位、居住区绿化规划,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只有这样,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才有基础和前提,才能使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包括建制镇,而《决定(草案)》把城市与建制镇并列;《决定(草案)》中的“城区”改为“城市规划区”更为明确;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事业”单位也应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因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全省城市(含建制镇)以及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当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
  3、《决定(草案)》第三条中的主体与第二条不一致,只规定了“城市和建制镇”,漏掉了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常住人口”的概念应按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要求具体化;绿化也不应限制为单纯植树,还可种花、种草等。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凡本决定第二条所指范围内的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城市绿化周’活动,承担绿化义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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